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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劉美香李雅雯陳俐文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于恩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857號、110年度偵字第36981號、110年度偵字第40361號、110年度偵字第41411號、110年度偵字第41764號、111年度偵字第439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300號、111年度偵字第10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于恩翔所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提起公訴,並於111年3月14日繫屬於本院(移送併辦部分,於111年4月7日繫屬於本院),茲因被告業於111年4月1日死亡,此有國軍桃園總醫院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起訴後死亡,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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