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610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百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百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10號、第76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1年9月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羅百成當時所在處所即法務部○○○○○○○,並由該所人員交予被告於同日收取,被告提起上訴之書狀於111年9月6日交由監所長官收受,並於同年月8日送交至本院,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惟其刑事上訴狀僅記載對判決不服之旨,並稱理由另狀補陳,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狀,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