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3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宏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9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宏揚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乾燥植物壹包(驗餘淨重陸點陸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宏揚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審酌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種類及數量、其持有毒品對個人及社會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乾燥植物壹包(驗前淨重6.707公克、驗餘淨重6.659公克),係被告本案持有為警查獲之毒品,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8996號
被 告 王宏揚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號
12樓
居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宏揚知悉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
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4月25日凌晨5時30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某不詳地點,向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小凱」之人,以新臺幣(下
同)4,000元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乾燥植物1包(
總毛重為9.22公克,總淨重為6.707公克,驗餘總毛重為9.1
72公克)而自斯時起即持有之。嗣於同日下午5時40分許,在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歐遊汽車旅館」109號房內,為
警方入內臨檢而查獲其為毒品通緝犯,經其同意搜索後,當
場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乾
燥植物1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卷證出處 1 被告王宏揚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其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以4,000元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乾燥植物1包而自斯時起即持有之事實。 偵卷第25至34頁、第87至90頁。 2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 ㈡桃園市○○○○○○鎮○○○○○○○○○○號對照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檢體紀錄表、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現場照片共計2張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1年7月7日平警分刑字第11100195441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21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1、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4、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5、111年5月27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2、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3、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6、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7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證明: 全部犯罪事實。 偵卷第49至82頁、第129至130頁、第143至160頁。
二、核被告王宏揚所為,係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乾燥植
物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
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5月2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
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3)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1至152
頁),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爰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
以包覆前開大麻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請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請求宣告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7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
泮(耐妥眠),純質淨重合計均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核與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罪構成要件不
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為行政裁罰
,並由相關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施以
行政沒入銷燬之,併予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編號9所
示之物,尚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請求宣
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至報告意旨固認被告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意,於前揭時
、地,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
酚(Tetrahydrocannabinols)、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Mephedrone)、愷他命(Ketamine)、硝甲西泮(Nimetazpa
m)、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而自斯時起持
有之。因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
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等罪嫌。惟查: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
級毒品罪,係指以非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
毒品,其後始起意出售所持有之毒品以營利,且迄未著手賣
出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49號刑事判決參
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
有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皆以持有毒品為其基本事實,前二
者須有意圖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所謂「意圖營利」係屬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人內心是否有此意圖,除行為人犯
後對犯行自白外,於客觀上,仍應有足以顯示其有此意圖之
行為表現,始克相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53號刑事
判決參照)。
㈡經囑警追查,本件除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毒品外
,並無查扣有關被告與上下游間之對話紀錄、帳冊及購毒者
金流等事證,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1年7月7日
平警分刑字第11100195441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
可稽(見偵卷第143至146頁),且遍查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
據足證被告係以非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等毒
品,亦無其他主、客觀證據,足佐被告持有扣案第二、三級
毒品後,另起意販賣之事實,亦未查得被告有何販賣毒品或
尋求機會向外兜售毒品之確切事證,是本案尚無從僅以被告
持有扣案毒品,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販賣毒品之意圖,附此
敘明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施 婷 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 冠 龍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鑑定結果 1 4-甲基甲基卡西酮 (外觀:米色粉末) (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1) 10 包 (一)總毛重為6.12公克,總淨重為2.721公克,驗餘總毛重為6.010公克。 (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5.6%,推估其總毛重6.12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為0.150公克。 2 愷他命 (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2) 4 包 (一)總毛重為3.37公克,總淨重為2.753公克,驗餘總毛重為3.366公克。 (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無純質淨重。 3 四氫大麻酚 (外觀:乾燥植物) (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3) 1 包 (一)毛重為9.22公克,淨重為6.707公克,驗餘毛重為9.172公克,驗餘淨重6.659公克。 (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無純質淨重。 4 毒品咖啡包 (外觀:CHANEL星星藍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 (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4) 4 包 (一)總毛重為17.15公克,總淨重為13.670公克,驗餘總毛重為16.766公克。 (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10.2%,推估其總毛重17.15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為1.393公克。 5 毒品咖啡包 (外觀:暴力熊公仔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 (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5) 1 包 (一)總毛重為5.17公克,總淨重為4.130公克,驗餘總毛重為4.867公克。 (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2.8%,純質淨重為0.115公克。 6 一粒眠 (外觀:橘色圓形藥錠) (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6) 4 顆 (一)總毛重為1.30公克,總淨重為0.741公克,驗餘總毛重為1.210公克。 (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 7 含有K他命香菸 (外觀:香菸) (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7) 1 支 (一)總毛重為0.81公克,總淨重、驗餘總毛重均為無法秤重。 (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8 K他命刮卡 1 片 無。 9 K他命刮盤 1 個 無。 純質淨重總計 1.65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