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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4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曾雨明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承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3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徐承漢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承漢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現場勘察採證紀錄表」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多寡、其迄未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即現金1萬2,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539號
  被   告 徐承漢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承漢於民國110年3月初至7月底,與游川德共同居住於桃
    園市○○區○○路0000巷00號2樓。徐承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7月28日13時許,徒手竊取
    游川德放置於前揭地址內衣櫃外套口袋內之新臺幣(下同)
    12,000元。嗣經游川德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游川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承漢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游川德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徐承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竊盜所得12,000元未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檢察官 劉  哲  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48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