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4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1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念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念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念慈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