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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42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慈雁

111年度審訴字第53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12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念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念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念慈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2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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