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一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2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一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一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於111年8月10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3月間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11年8月26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0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1年10月5日確定。經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1年7月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於111年8月10日確定在案;又於緩刑期前即111年3月間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11年8月26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0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1年10月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本院審以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並經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揆諸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自應依法撤銷之。至檢察官以同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為由聲請撤銷緩刑,惟本件受刑人並非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係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檢察官主張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