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家仕
具 保 人 楊政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政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政諭因受刑人陳家仕犯詐欺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家仕因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楊政諭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民國108年刑保字第78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再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最高法院以110年度臺上字第5446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居住地、戶籍地址通知其於111年1月25日、111年4月7日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然被告屆時未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也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聲請人再囑警至受刑人住所、居所執行拘提,受刑人已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復查無受刑人、具保人目前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等情,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108年刑保字第78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該署111年1月6日111年執助字第10號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卷內事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楊政諭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