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善逸
- 選任辯護人
- 吳俊宏律師
- 被告
- 許琮浩
- 選任辯護人
- 段思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善逸、許琮浩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許善逸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及共同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被告許琮浩則因共同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2人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並依卷內相關事證,足認被告許善逸、許琮浩各涉犯之前開罪名,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又被告許善逸、許琮浩所涉犯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許善逸、許琮浩雖已坦承犯行,惟其等歷來供述不一,且2人彼此供述亦與同案被告王守毅歷來所述均有歧異,而認被告許善逸、許琮浩均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考量其等涉案情節,並衡諸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3月2日諭知被告許善逸、許琮浩均應予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此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4號強盜等案卷可憑。
三、茲上述羈押期間於111年6月1日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許善逸、許琮浩後,並審酌卷附相關事證後,認被告許善逸涉犯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及加重強盜罪、被告許琮浩涉犯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許善逸、許琮浩所犯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認其等預期將受重刑宣判,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相對增加,且被告許善逸、許琮浩自本院訊問以來仍有前後供述不一之情,自難排除其等有勾串共犯以迴護自己之虞,仍認被告許善逸、許琮浩均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許善逸、許琮浩均應自111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