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8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謝順輝呂秉炎林莆晉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昱嘉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昱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又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事實

一、曾昱嘉明知由其送交予如附表所示購毒者之愷他命或含有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均為第三級毒品。緣李冠毅(另案偵辦,)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毒專用之聯絡工具,準備所販賣毒品貨源、工作機、販毒專線,並製作、發送「168娛樂城 3-5千快速儲值、五星彩1號600、3號送1號1800、24H:0000000000、如有打擾請告知」、「(金山茶行)頂級高山茶0000-0000、普洱茶300、3+1/1800、24H:0000000000」、「金山茶行正式更名星空娛樂城、24H:0000000000」、「星空娛樂城快速儲值0000-0000,四星彩600,3+1/1800,24H:0000000000」等內容之販賣毒品之簡訊,以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5樓為販毒據點。曾昱嘉竟與李冠毅就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基於犯意之聯絡,於曾昱嘉接獲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購毒者即買家分別使用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門號行動電話來電後,以其所有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為交通工具,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以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金額,分別將李冠毅所販賣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種類、數量之第三級毒品送交予各該購毒者,並分別向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各該購毒者收取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金額之價金轉交予李冠毅(均詳如附表所載)。經警循線發覺曾昱嘉犯罪,持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於110年11月16日1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將曾昱嘉拘提到案。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被告辯護人就檢察官所舉證據,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被告曾昱嘉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法官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中,先後坦承其前開販賣第三毒品之犯罪事實,並經證人徐嘉政、徐凱揚、陳世中、古軒倫、彭康硯、謝承峰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分別證述明確,且有本院核發之110年聲監字第000619號、110年聲監字第000703號、110年聲監續字第000822號通訊監察書影本各1份與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上開販賣毒品訊息簡訊截圖影本2則、李冠毅被查獲之刑案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影本4張、0000000000門號通聯紀錄與基地臺位置查詢紀錄影本1份、通聯調閱查詢單影本6份、被告所有AYG-6883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影本1份、蒐證錄影畫面照片影本45張、李冠毅手機鑑識內容截圖照片影本4張可稽。又被告於警詢時已供明附表編號二之咖啡包為綠色包裝,附表編號一、五之咖啡包為黃色包裝,佐以李冠毅於110年9月8日另案被查獲時所扣得之咖啡包,其中綠色包裝咖啡包10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成分,另黃色包裝咖啡包8包,鑑定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可按。又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交易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以其並未自李冠毅處獲取報酬或利益等語,惟查李冠毅係以上開方式對不特定人發送販賣毒品之訊息,意在廣為招攬購毒顧客購買,圖取販賣毒品之高額利潤,又無任何反證除以證明李冠毅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李冠毅顯有販賣營利之意圖。被告明知李冠毅係以上開方式販毒,竟為李冠毅接聽購毒者來電、送交毒品予購毒者及為李冠毅收取販毒價金後交付予李冠毅,其與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犯意之李冠毅間,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又就附表編號一、五之毒品咖啡包,除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外,另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已如前述,惟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就李冠毅被查扣之黃色包裝毒品咖啡包鑑定結果之記載,所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僅微量,即其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其純質淨重等情,亦即該黃色包裝咖啡包所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毒品成分極微。又本件被告僅參與接聽購買者電話、送交毒品、收取款項者,並不能證明其有參與毒品咖啡包之製造、分裝、購入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否認知悉所送交之咖啡包混合2種第三級毒品,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亦未曾述及其所送交之毒品咖啡包,有一部分含有2種第三級毒品之情形,並無法證明被告對於該黃色包裝毒品咖啡包含有2種第三級毒品有認識。而附表編號一之黃色包裝咖啡包4包售價為1800元,即每包450元,附表編號五黃色包裝之咖啡包2包,售價1400元,即每包售價700元,而附表編號二之綠色包裝咖啡包1包,售價為600元,可見李冠毅所販售之咖啡包,含有2種第三級毒品成分之黃色包裝咖啡包售價,並不當然高於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綠色包裝咖啡包,被告並無法從咖啡包之售價而得知其是否為混合毒品。綜上所述,本件僅能證明被告有販賣單一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尚不能證明被告有販賣2種以上混合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被告稱其不知所販售之毒品咖啡包混合有2種第三級毒品,應屬可信。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與李冠毅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上開6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分論併罰之。被告於偵查與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又本件共同正犯李冠毅早於被告到案前,即經警依法聲請通訊監察、蒐證而發覺其有犯本件犯行,李冠毅並非經被告供述而查獲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分局111年5月4日楊警分刑字第1110012888號函及所附警員邱孟吟之職務報告可按,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12日桃檢維河110偵40107字第1119040782號函復本院稱:本件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上游或共犯等語,被告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審酌被告以前開方式與共同正犯李冠毅共同為上開6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每次交易第三級毒品之數量、金額如前述等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於偵、審中均自白之態度,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其全戶戶籍-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為高職肄業),職業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陳明所收取之價金已交付予李冠毅等情,又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至於附表所示交易金額,係由李冠毅取得,自不得就被告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對被告沒收附表所示販賣所得,尚有未洽,難依所請。李冠毅被查扣之毒品咖啡包,並不能證明與被告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品犯行有關,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起訴,經檢察官黃翎樵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書狀、上訴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購毒者姓名與使用行動電話門號 電話連絡合意時間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數量、種類、金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接聽電話與交付毒品者及車牌號碼 一 徐嘉政0000000000 110年8月26日20時49分 110年8月26日22時7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N,N-Dimethylcathinone)之毒品咖啡包(不能證明曾昱嘉就此毒品咖啡包部分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混合有2種第三級毒品)4包、1,8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二 徐凱揚 0000000000 110年8月24日22時14分 110年8月24日23時3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世紀三星社區前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包、6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三 陳世中 0000000000 110年8月26日15時40分 110年8月26日16時56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龍門街200巷 愷他命1包、2,0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四 古軒倫 0000000000 110年8月27日9時31分 110年8月27日10時55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愷他命1包、2,0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五 彭康硯 0000000000 110年8月25日12時59分 110年8月25日13時4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肯德基停車場 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不能證明曾昱嘉就此毒品咖啡包知或可得而知其混合有2種第三級毒品)2包、1,4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六 謝承峰 0000000000 110年8月26日21時58分 110年8月26日22時42分許 桃園市中壢區中壢休息站停車場 愷他命1包、5,000元 曾昱嘉 AYG-688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