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世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105號、第14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少年陳○凱(民國93年1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所涉少年非行案件,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綽號「胖胖」之施信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子傑」、「陳柏文」、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DF」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間某日,由被告丙○○先將其所有之土地商業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陳子傑」、「陳柏文」使用。嗣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後,即於110年12月27日上午,於電話中佯以甲○○○之姪子,並向告訴人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32分,匯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被告丙○○再依「陳子傑」、「陳柏文」之指示,於110年12月27日中午12時38分起至同日中午12時55分止間,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土地銀行楊梅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楊梅車站店,分別臨櫃提領20萬元、ATM提領共12萬元後,再依「陳子傑」、「陳柏文」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上址全家超商前,將上揭32萬元款項交付予依「胖胖」指示、乘坐「DF」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碰面之陳○凱,陳○凱再將上揭款項交付予「DF」,末由「DF」上繳上揭32萬元款項予「胖胖」,使告訴人及受理偵辦之檢警均不易追查,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告訴人匯款後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何者,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遭詐欺等原因而提供金融帳戶之人,因無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帳戶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則其單純受利用,尚難以詐欺取財罪責相繩。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受騙,輕忽答應,將其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能遽行推論其有預見詐欺取財犯罪之主觀犯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共犯少年陳○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甲○○○所提出詐騙集團所傳送之訊息紀錄、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證人甲○○○名下台中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人陳○凱涉詐欺案件之手機對話紀錄、被告與「陳子傑」對話紀錄、刑案監視器照片、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上開土地銀行帳戶為其本人所持有,且於起訴書所載時、地,先後提領告訴人匯入其土地銀行帳戶之款項共計32萬元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伊當時需要用錢所以要申辦貸款,但伊有去銀行問過,銀行說伊有貸款延遲繳款之問題,所以沒有辦法貸款,之後在網路上看到OK忠訓的廣告,就跟對方聯絡,而對方自稱「陳子傑」,並跟伊說伊的貸款條件不夠,要幫伊做財力證明,比較容易貸款通過,方式就是他們會把錢匯進伊的帳戶,之後伊把錢領出來,所以伊才依對方指示於110 年12月27日在土地銀行楊梅分行臨櫃領款20萬及在全家便利商店從自動櫃員機提款12萬元,提款完畢之後,伊是在全家便利商店楊梅車站店旁邊把32萬元都交給OK忠訓的外務,伊不知道那是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的款項,伊也是被詐欺集團所騙等語。經查:
㈠被告先於110年12月間某日,提供個人所有之本案土地銀行帳戶給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子傑」之人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於110年12月27日上午某時,撥打電話給甲○○○,並於電話中佯以甲○○○之姪子,及向甲○○○佯稱有借款之需等語,致甲○○○陷於錯誤,旋於11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32分,匯款32萬元至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內,被告再於同日依「陳子傑」、「陳柏文」之指示,於110年12月27日中午12時38分起至同日中午12時55分止間,先後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土地銀行楊梅分行、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楊梅車站店,分別臨櫃提領20萬元、ATM提領共12萬元後,再依「陳子傑」、「陳柏文」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上址全家超商前,將上揭32萬元款項交付予依「胖胖」指示、乘坐「DF」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碰面之陳○凱,陳○凱再將上揭款項交付予「DF」,末由「DF」上繳上揭32萬元款項予「胖胖」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詳見乙○111偵13105號卷第84至87頁、第183至191頁;審訴卷第42頁;本院卷第89至90頁),並經證人即共犯少年陳○凱、證人即告訴人甲○○○分別證述在卷(詳見乙○111偵13105號卷第28至32頁、第97至99頁、第168至170頁),並有證人甲○○○所提出詐騙集團所傳送之訊息紀錄、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證人甲○○○名下台中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人陳○凱涉詐欺案件之手機對話紀錄、被告與「陳子傑」對話紀錄、刑案監視器照片、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詳見乙○111偵13105號卷第93頁、第101頁、第103至105頁、第107至109頁、第123至135頁、第137至148頁、第149至158頁、第205至215頁),是被告上開土地銀行帳戶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本件告訴人之犯罪工具,以及被告係依他人指示提領告訴人遭詐騙款項32萬元,並有將款項交付給共犯陳○凱,而共犯陳○凱又將款項轉交給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DF」之人等節,均堪以認定,然憑上開客觀事實,尚無從逕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嫌。
㈡公訴意旨以被告提供上開土地銀行帳戶資料及提領本案告訴人款項之行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惟查:
⒈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刑法詐欺罪雖不處罰過失,然「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二者對犯罪事實之發生,均「已有預見」,區別在於「有認識過失」者,乃「確信」該事實不會發生,而「不確定故意」者,則對於事實之發生,抱持縱使發生亦「不在意」、「無所謂」之態度。再者,對於社會上人事物之警覺性與風險評估,本因人而異,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詐欺集團成員大多能言善道、鼓舌如簧,盡其能事虛捏誆騙,故是否受騙實與個人教育、智識程度、社會背景非必然相關,此觀諸各種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媒體並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持續受騙上當,即可知悉。且詐欺犯罪之被害者,除遭詐騙錢財外,亦有可能遭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電話門號等物,甚至尚有在不知情之狀況下遭詐欺集團設局利用出面領款之人,自不得僅以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乃出於任意性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再憑空佐以虛幻、浮動之通常人標準應有之客觀合理智識經驗,即率爾認定渠等必有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之認知及故意。因此,交付或輾轉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之人是否參與或幫助詐欺取財罪,既有受詐騙始交付之可能,就渠等是否確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為參與或幫助詐欺之行為,自應按證據法則從嚴審認。倘有事實足認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顯有可能係遭詐騙所致,或該等資料歷經迂迥取得之使用後,已然逸脫原提供者最初之用意,乃提供者所不知或無法防範,此時,復無明確事證足以確信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有何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幫助犯罪故意,因而對於其主觀犯意存有合理懷疑時,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免逸脫無罪推定原則。
⒉觀諸附表所示被告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子傑」之人間之歷次LINE對話紀錄內容之記載,被告與「陳子傑」之對話內容,雙方所談論的重點都是在要求被告如何配合領款以製作財力證明,或是談論貸款是否可以順利核貸之話題,均未提及任何可能涉及詐騙或詐欺集團相關運作之對話內容(詳見乙○偵13105號卷第123至135頁),則被告上開辯稱「陳子傑」為代辦貸款業者,並跟其稱要幫其做財力證明,比較容易貸款通過之辯詞,已非全然無據。再者,細繹被告與「陳子傑」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知,被告向「陳子傑」詢問「全部手續明天辦嗎?」、「含貸款」等語後,「陳子傑」則回覆「明天是幫你做財力證明的部分」,被告接著表示「還是要等他審完才辦?」等語後,「陳子傑」旋稱「做完會幫你送件審核」、「大約2-3個工作天」等語,被告隨後又問「過的話要下星期才能辦貸款?」等語,「陳子傑」則回稱「不用 基本上這週會幫你辦理好」等語,被告另問「過的機會高嗎?」等語,「陳子傑」則表示「幫你做完財力證明過件率會有8-9成」等語,且在被告於110年12月27日提領完款項及傳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給「陳子傑」後,「陳子傑」又對被告先後表示「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外務在這了 你領好過去」、「外務姓名:謝家翔」、「你到了嗎?」、「你在這個超商裡面領是嗎」、「好 你待會領好到門口 我讓外務帶您」、「到門口」、「我讓外務帶您」等語,而被告在交錢給「陳子傑」所指派收款之業務員「謝家翔」後,被告有再次向「陳子傑」表示「如果都順利星期五前,款有辦法入戶頭嗎?」等語以確認目前貸款進度,「陳子傑」則向被告保證稱「可以 沒問題的」等語(詳見乙○偵13105號卷第123頁、第131頁、第133頁),是依被告與「陳子傑」彼此間之LINE對話訊息之進行流程觀之,被告確有誤信「陳子傑」之人為代辦貸款業者之可能,則被告主觀上是否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容有疑問。
⒊再者,證人陳○凱於警詢即證稱:伊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1時許,有在桃園市○○區○○路00號的全家超商向一名男子(按即被告)收錢,就搭乘「DF」駕駛之車輛離去,當時伊有攜帶OK忠訓外務專員的牌子,是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綽號「胖胖」在群組內叫伊去工作時要攜帶等語(詳見乙○111偵13105號卷第29頁);於偵訊時亦證稱:綽號「胖胖」之人在詐欺群組內叫伊去桃園市的全家超商向一名男子(按即被告)收32萬元,並且叫伊去收錢時要戴OK忠訓人員的牌子,伊收到錢就把錢交給「DF」,並搭乘「DF」駕駛之車輛離去等語(詳見乙○111偵13105號卷第168至169頁);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胖胖」有指示伊假扮「OK忠訓國際借貸公司」的人員,而且有給伊一個掛牌,掛牌有寫OK忠訓,掛牌上記載的名字是別人的,是叫謝佳翔(按即謝家翔),不是我的名字,並要伊到楊梅車站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跟被告收32萬元,所以伊於110 年12月27日下午1 時許與被告碰面後,有跟被告講伊是OK忠訓的人,並且向被告展示識別證,因為「胖胖」有要伊跟被告展示伊的識別證,他說以防萬一,怕被告起疑。而伊向被告拿取款項後,沒有交付任何金錢或報酬給被告等語(詳見本院卷第172至174頁、第176頁),依證人陳○凱上開證述可知,證人陳○凱曾於110年12月27日下午1時許,在楊梅火車站附近全家超商向被告收取32萬元,有依詐欺上手指示別掛OK忠訓人員之識別證,以取信被告,並假扮OK忠訓外務專員謝家翔之身分向被告收取32萬元,得款後分文未給被告,即搭乘「DF」駕駛之車輛離去現場等情,核與被告前開辯稱伊於110年12月27日領款32萬元後,是把錢將給OK忠訓的外務等語相符。況且,觀之證人陳○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均未提及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形(詳見乙○111偵13105號卷第27至32頁、第167至171頁;本院卷第171至179頁),均可證明被告僅係遭陳○凱、「胖胖」、「陳子傑」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利用之人頭戶,而非該詐欺集團之一員。據此,可認被告上開辯稱誤信「陳子傑」等人為OK忠訓國際公司之員工,才依指示提供其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給「陳子傑」進行匯款,並依指示提領告訴人匯入其帳戶之款項後,即將款項全數交予假扮OK忠訓國際公司員工之陳○凱等情,非屬虛妄。是被告應確係受本案詐欺集團所利用,主觀上並無與陳○凱、「胖胖」、「陳子傑」、「陳柏文」、「DF」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有共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甚明。
⒋況且,「OK忠訓國際」即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係合法存在之公司,營業項目即為貸款諮詢顧問,協助客戶通過銀行之審核,並曾向銀行申請貸款成功,而該公司亦有商請電視藝人進行廣告代言等情,此有OK忠訓國際官方網站首頁之列印資料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按(詳見本院卷第191至205頁),並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而被告固為心智正常、有相當社會經驗之人,然「陳子傑」既假冒OK忠訓國際公司員工以取信被告,且「陳子傑」要求被告交付款項之對象即證人陳○凱亦假扮成OK忠訓國際公司員工,使被告對於其係透過OK忠訓國際公司申辦貸款乙事,更加深信不已,在此情況下,衡情一般人均會認為「陳子傑」確係該公司之員工,不會輕易聯想到詐騙集團竟然會利用明目張膽之方式詐騙他人;再本案詐欺集團僅取得被告上開土地銀行帳戶號碼,並未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已與一般詐欺集團要求寄送存摺、金融卡(含密碼)有所不同,是以被告主觀上得否預見所交涉之對象係詐欺集團,及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將遭詐欺集團用作為詐騙本案告訴人匯款之用,乃至於對本案詐欺集團前開所為有所容任,亦屬有疑。
⒌另外,從「陳子傑」所屬詐欺集團的角度而言,該詐欺集團既會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罪行為,衡情均係聰明狡詐之徒,其等在聯繫被告的過程中,如果已經與被告達成共同從事上開犯行的犯意聯絡,為了避免被告經手被害人匯入的款項後侵占不還,大可直接要求被告於提供上開存摺帳號之外,另外提供提款卡、提款卡密碼,或網路轉帳密碼,供其等自行領取贓款或轉匯贓款即可,而被告如果確有此等犯意聯絡(不管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應會配合提供。然「陳子傑」所屬詐欺集團還大費周章與被告來往聯絡數日,並冒著風險先請被告代為提領告訴人匯入款項,衡情應係在聯繫過程中發現被告已經完全相信其等說詞,因此才大膽指示被告、支配被告為其等提領贓款。
⒍至於,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有貸款之經驗,然被告於案發當時急需用錢以減輕生活負擔與日常支出,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89頁),故實難期待被告得以謹慎、冷靜思考「陳子傑」之人所述是否合理。又被告雖同意「陳子傑」等人美化帳戶或製作財力證明(即流水帳)之意見,然被告目的僅在於取信金融機構以順利貸得款項解決其當前生活困境,其心態及行為雖屬可議,仍無從逕認被告有容任其帳戶作為詐騙一般民眾之工具使用;又所謂「美化帳戶」以申辦貸款者,未必自始即無還款能力及真意,或其嗣後必然欠債不還,而當然具有詐騙貸款方以交付借款之詐欺意圖,且無論被告提供本案土地銀行帳戶資料,藉以製作金流而美化帳戶之舉,是否另涉訛詐其欲申辦貸款之對方,然此與其提供本案帳戶作為詐騙本案告訴人之工具使用,是否應成立詐欺取財等罪乙節,對象既屬不同,行為模式及判斷要件亦互異,自屬二事,是無論被告是否另涉訛詐前揭貸款方之罪嫌,仍無從遽認被告即同時有與詐欺集團共同對不特定民眾施詐之意圖,而將二者混為一談,並推認被告即有加重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
⒎而本案被告上開土地銀行帳戶有他人匯入之款項, 因非屬被告所有,然被告既經「陳子傑」告知係美化帳戶之用,因而依指示提領該帳戶內款項,被告自無拒絕之理,殊難苛責被告應洞悉其為詐騙手法,是以被告未經仔細查證,輕信「陳子傑」之言,固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仍屬有別;況一般人若無擔保品,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非易事,故如信用具有瑕疵,復無擔保品而需款孔急者,轉向接受地下錢莊高額利息或透過代辦公司支付代辦費用藉此取得貸款之情形,時有所聞,實難期待該等民眾於此情境尚能理性辨別是否詐欺集團佯裝代辦公司或銀行專員騙取金融帳戶資料使用。又被告與「陳子傑」聯繫時,正值被告需款孔急之際,佐以被告之前未曾有交付金融帳戶之詐欺取財案件經法院判決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且從詐欺集團常用「流水帳、美化帳戶或製作財力證明」之手法,輕易騙取他人帳戶存摺等資料,顯見不少人均認為個人金融帳戶如有高額現金匯入,可能較易獲得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個人貸款,才會成為詐欺集團慣用之詐術手段,是被告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對方欺矇而誤信「陳子傑」所稱「做財力證明」等詞為真,因而提供本案土地銀行帳戶資料,核屬可能,尚難逕認被告有預見可能遭騙之情事,即無從執此遽認被告有縱令其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也不違背其本意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⒏且查,被告於110年12月27日將所提領之款項依「陳子傑」指示交給假扮OK忠訓國際公司員工之證人陳○凱後,即於同年月28日、29日及30日多次嘗試聯絡「陳子傑」未果後,即於110年12月30日向警方報案自己帳戶遭詐騙為人頭帳戶,及全盤托出自己有提領款項交付予「陳子傑」指定之人,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予員警作為證據,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於110年12月30日之警詢筆錄、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被告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子傑」之人間之歷次LINE對話紀錄等件在卷可佐(乙○111偵13105號卷第115至116頁、第117至118頁、第119至121頁、第123至135頁)。倘被告真為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其應毋須為上開將使自己深陷於法律追訴處罰風險中之不利舉動。綜參上情,審酌被告為資金需求者之弱勢地位,其因申辦貸款而受騙致提供其土地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並誤認本案告訴人匯入款項係詐欺集團為美化其帳戶之用,進而依詐欺集團指示提領款項,並將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難認其主觀上可預見自稱「「陳子傑」之人可能將上開帳戶供作詐騙本案告訴人之用,亦無從逕認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有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明。
⒐另依一般常理觀之,提供自己帳戶供詐欺集團匯款並為提領,顯然將讓自己留下領款之紀錄及證據,被告如何可能明知自己為犯罪行為而仍自曝犯罪者身分,事後讓檢警單位循線追緝之理,故若非有高額利潤可圖,一般具有正常智識之人應不至於鋌而走險。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獲得任何報酬,而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由上揭行為從中獲取利益,而證人陳○凱亦證稱沒有交付任何金錢或報酬給被告等語明確,業如前述,在在顯示,被告顯無與本案詐欺集團同為本件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動機。是在被告未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之情形下,倘其如對於所有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使用一情可得而知,應無甘犯刑責、自陷囹圄,平白將其土地銀行帳戶資訊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理,由此更徵被告主觀上並無預見其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時,會遭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之用。
⒑此外,如以「OK忠訓」、「貸款」、「詐欺」為關鍵字,搜尋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之不起訴處分書,均可發現有相當多的案件是民眾有資金需求,但遭不詳人士盜取個資,假冒「OK忠訓」人員以LINE與民眾聯繫,要求民眾配合財力包裝,而指示民眾為收受、提領及交付詐欺款項之行為,與本案之案情高度相似。由此可見,此有一定規模之詐欺形態,可能有詐欺集團在其中運作,民眾面對此一形態之詐欺犯罪極易上當,益足以佐證被告確實是受詐欺集團所騙而為本案行為,本身並無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至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雖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並有提領本案告訴人所匯款項之行為,惟其主觀上難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從而,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法形成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有罪心證,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名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LINE對話時間 LINE對話內容 1 110年12月17日 被 告:你好 被 告:您聯絡經理的時候 就說我是伯 文的客戶 需要請他協助 陳子傑:您好 陳子傑:請問你什麼時候能配合呢? 配合時段平日的早上9-17點的 時段都要有空 你看你那天有空提前跟我說 被 告:都有 陳子傑:都有空是嗎 被 告:星期一? 陳子傑:目前週一排滿了 陳子傑:還有其他時間嗎? 被 告:二? 陳子傑:(與被告通話05:15秒) 陳子傑:暫訂幫你安排週二 陳子傑:(鞠躬貼圖) 2 110年12月20日 陳子傑:你明天可以配合對嗎? 被 告:可以 陳子傑:好的 那我晚上跟妳聯絡 陳子傑:大約8-9點方便嗎? 被 告:今晚嗎? 陳子傑:是的 被 告:在哪 陳子傑:不是 我是說晚上8-9點跟妳聯 絡 陳子傑:哈哈哈 被 告:喔喔 被 告:好喔 陳子傑:(OK手勢貼圖) 被 告:請問一下 被 告:全部手續明天辦嗎? 被 告:含貸款 陳子傑:明天是幫你做財力證明的部分 被 告:還是要等他審完才辦? 被 告:喔喔 陳子傑:做完會幫你送件審核 陳子傑:大約2-3個工作天 被 告:過的話要下星期才能辦貸款? 陳子傑:不用 基本上這週會幫你辦理好 被 告:喔喔 被 告:過的機會高嗎? 陳子傑:幫你做完財力證明 過件率會有8-9成 被 告:嗯 陳子傑:我晚上8-9點跟你聯絡喔 陳子傑:(鞠躬貼圖) 陳子傑:等等大概9點左右打給你 被 告:好 陳子傑:(與被告通話3分17秒) 被 告:(臺灣土地銀行楊梅分行googl e街景圖截圖) 陳子傑:明天早上8:00-8:30前列印餘 額明細表拍給我 陳子傑:明天存摺、印章、提款卡、身 份證都要帶著 陳子傑:明天列印明細表拍給我,就可 以在家等候我通知,資金入帳 我會提前半小時通知你讓你準 備 陳子傑:(回應上開截圖)好收到,還 有聯邦銀行的喔 被 告:(聯邦商業銀行高榮分行googl e街景圖截圖) 被 告:(與陳子傑通話1分35秒) 陳子傑:明天記得喔 3 110年12月21日 陳子傑:早 陳子傑:去列印明細表了嗎? 被 告:早 被 告:還沒 陳子傑:現在去用嗎? 被 告:在給我20分鐘 陳子傑:好(OK手勢貼圖) 陳子傑:我等你 被 告:(桃園市新屋區農會明細表) 陳子傑:好的收到 陳子傑:那您等候我通知喔 被 告:好 陳子傑:(與被告通話30秒) 被 告:(與陳子傑通話12秒) 陳子傑:(與被告通話2分34秒) 陳子傑:幫你安排下週一 4 110年12月26日 陳子傑:明天可以配合對吧 被 告:好 陳子傑:(OK手勢貼圖)我傍晚跟妳聯 絡 陳子傑:待會6-7點跟妳聯絡喔 陳子傑:(與被告通話1分26秒) 陳子傑:明天早上8:00-8:30前列印餘 額明細表拍給我 陳子傑:明天存摺、印章、提款卡、身 份證都要帶著 陳子傑:明天列印明細表拍給我,就可 以在家等候我通知 資金入帳我 會提前半小時通知你讓你做準 備 5 110年12月27日 被 告:(桃園市新屋區農會餘額明細 表照片) 陳子傑:早 ( 陳子傑:好的收到喔 陳子傑:您等候我通知 陳子傑:(與被告通話22秒) 被 告:(與陳子傑通話25秒) 被 告:(與陳子傑通話17秒) 陳子傑:查一下喔 被 告:還沒 陳子傑:拍那個明細表給我一下 陳子傑:(鞠躬貼圖) 被 告:(土地銀行明細表之照片) 陳子傑:好 陳子傑:那您附近超商休息等一下 陳子傑:12:30在查 陳子傑:(鞠躬貼圖) 被 告:喔喔 陳子傑:待會超商查餘額就可以了 有入 帳在過去銀行 陳子傑:12:30查 被 告:喔喔 陳子傑:查了嗎 被 告:(土地銀行明細表之照片) 陳子傑:好 到櫃臺提領20萬 行員問是誰匯款給你的就說: 甲○○○ 資金用途說跟親友借貸的就可 以了 櫃臺領完在到提款機領12萬 陳子傑:排隊幾位輪到你跟我說 被 告:所以我要填提款單? 陳子傑:要 陳子傑:排隊取號幾位輪到你跟我說喔 被 告:剩一位 被 告:下一位是我 陳子傑:好的 櫃臺領好跟我說 被 告:好 陳子傑:您今天穿什麼顏色衣服褲子呢 陳子傑:待會繳資金外務方便認你 被 告:黑背心 被 告:牛仔褲 被 告:大鬍子 陳子傑:好 被 告:為何不在櫃台領完? 陳子傑:因為一次領有些行員會覺得你 怪怪的有時候不給你領 陳子傑:避免麻煩 被 告:喔喔 陳子傑:(OK貼圖) 陳子傑:櫃台領好跟我說喔 被 告:好了 被 告:(與陳子傑通話54秒) 陳子傑:桃園市○○區○○路00號(全 家超商) 陳子傑:外務在這了 你領好過去 陳子傑:外務姓名:謝家翔 陳子傑:(與被告通話11秒) 被 告:他穿啥 陳子傑:你到了嗎? 被 告:正在這領 陳子傑:你在這個超商裡面領是嗎 被 告:對 陳子傑:好 你待會領好到門口 我讓外 務帶您 被 告:好了 陳子傑:好 陳子傑:到門口 陳子傑:我讓外務帶您 被 告:有 陳子傑:好 被 告:他在算錢了 陳子傑:繳回跟我說 然後到聯邦 被 告:好 被 告:給他了 陳子傑:好的 到聯邦跟我說 陳子傑:大約多久到呢 被 告:到了 陳子傑:查餘額拍給我 被 告:沒入 被 告:(聯邦銀行餘額明細照片) 陳子傑:1:40在查一下 陳子傑:(鞠躬貼圖) 陳子傑:查一下喔~ 被 告:(聯邦銀行餘額明細照片) 被 告:沒 陳子傑:好 我問一下 陳子傑:你附近超商等一下 陳子傑:待會超商查 被 告:喔喔 被 告:沒關係我在銀行這等 陳子傑:(OK貼圖) 陳子傑:2點的時候查一下 被 告:嗯 被 告:請教您一下喔 陳子傑:您說 被 告:如果都順利星期五前,款有辦 法入戶頭嗎? 陳子傑:可以 沒問題的 被 告:喔喔 被 告:還沒有 被 告:(聯邦銀行餘額明細查詢照片 ) 陳子傑:好的 我讓會計問一下 陳子傑:2:30再查一下 陳子傑:不好意思喔 被 告:喔喔 陳子傑:查一下喔 被 告:還沒有 陳子傑:拍明細表給我一下 被 告:(聯邦銀行餘額明細查詢照片 ) 陳子傑:不好意思 我讓會計打去銀行問 陳子傑:您3點再查一下 陳子傑:(鞠躬貼圖) 被 告:怎麼回事? 陳子傑:(與被告通話37秒) 陳子傑:查一下喔 被 告:好 被 告:沒入 陳子傑:拍給我一下... 陳子傑:真的很抱歉 被 告:(聯邦銀行餘額明細查詢照片 ) 陳子傑:好 我問下 真不好意思 陳子傑:(與被告通話2分19秒) 被 告:(與陳子傑通話1分25秒) 6 110年12月28日 被 告:陳先生你好,我剛剛有查了, 錢還沒有進 被 告:陳先生可以嗎? 被 告:我還有需要去查帳嗎? 7 110年12月29日 被 告:(與陳子傑通話,陳子傑未接 電話) 被 告:陳先生? 8 110年12月30日 被 告:(與陳子傑通話,陳子傑未接 電話) 被 告:(與陳子傑通話,陳子傑未接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