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桐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桐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825號案件(下稱本案)偵查,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依法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因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前所犯,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所及,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予以簽結,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164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589公克),檢驗分別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原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2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續以本案(110年度毒偵字第2825號)偵查,因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前所犯,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所及而予以簽結等情,有上開判決、前案不起訴處分書、本案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分別呈海洛因(檢體編號:109DH-115;含袋毛重0.29公克,淨重0.116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6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檢體編號:109DH-115;含袋毛重0.26公克,淨重0.058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陽性反應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及UL/2020/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及扣案毒品照片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卷,第30、32、35、60、61頁;本院審訴字卷,第59至65頁)。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㈠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1包(含袋毛重0.29公克,淨重0.116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6公克) 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㈡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袋毛重0.26公克,淨重0.058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 盛裝左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