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廖奕淳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依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1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依萱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發財樹壹棵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證據:「被告林依萱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告經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之結果略以:本件無顯著證據佐證被告涉案時,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等情,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11年11月8日桃療癮字第111500336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本件被告並無刑法第19條之減輕事由,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猶再次竊取被害人李石山所有之發財樹1棵,未尊重他人財產權,行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等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患有焦慮症等疾病(詳見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及其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之發財樹1棵,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所得,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1875號
  被   告 林依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依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8月12日凌晨4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至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內,徒手竊取李石山所有
    擺放在該處價值新臺幣1,600元之發財樹1棵,得手後旋即離
    去。嗣經李石山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依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李石山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各1份及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稽,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盧憲儀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