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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50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慈雁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俞明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961、18258、19155、19446、23706、23710、26874、27588、35299、3846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3549、33309、41715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8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俞明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俞明杰已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但仍基於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間之某日,在址設桃園市○○區○○○00號之嘴大王小吃店,將其所申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吉」之人。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法,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帳戶中,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俞明杰所提供之上開帳戶提款卡將款項提領一空,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石素貞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曾美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侯婉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鄭亦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賴怡茹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廖富梅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鄭亦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林家綺、蔡昕岑、劉漪慧、林言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陳品如、陳子芳、廖千慧、柯思卉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陳天勤訴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蔡靜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李琇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及黃薇蒨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轉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俞明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家綺、蔡昕岑、鄭亦宸、廖富梅、賴怡茹、鄭亦辰、侯婉君、曾美霞、黃薇蒨、石素貞、陳品如、陳子芳、廖千慧、柯思卉、陳天勤、李琇晴及被害人施宏逸、王俊傑於警詢時陳述、告訴人劉漪慧、林言奇、蔡靜宜於警詢及本院準備時陳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俞明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被害人施宏毅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1紙、轉帳紀錄2紙、對話紀錄1份、被害人王俊傑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陳品如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2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陳子芳提出之臺幣轉帳紀錄3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廖千慧提出之轉帳交易結果通知4紙、告訴人柯思卉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林家綺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3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蔡昕岑提出之臺幣轉帳結果1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劉漪慧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林言奇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紙、通話及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鄭亦宸提出之對話紀錄1份、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廖富梅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賴怡茹提出之對話紀錄1份、轉帳交易結果通知4紙、告訴人鄭亦辰提出之臺幣活存明細1紙、告訴人侯婉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曾美霞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黃薇蒨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⑵回條聯1紙、詐騙網頁及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石素貞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紙、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蔡靜宜提出之微信對話紀錄1份、行動交易明細1紙、告訴人陳天勤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份、臺幣轉帳交易成功畫面2紙、告訴人李琇晴提出之微信對話紀錄1份、行動銀行交易明細2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又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得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有可能遭該他人利用,作為收受或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倘該他人提領該特定犯罪款項,即產生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去向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之犯意,將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簡稱渣打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簡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吉」之人(下簡稱「阿吉」),供「阿吉」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阿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告所提供之渣打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以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並提領一空,是被告提供渣打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係對於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並未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㈡又本件如附表編號1、6、7、12至17、20、21之告訴人林家綺、廖富梅、賴怡茹、石素貞、被害人施宏逸、王俊傑、告訴人陳品如、陳子芳、廖千慧、陳天勤、李琇晴雖客觀上均有數次匯款行為,然此係詐欺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前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詐欺正犯應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則被告就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幫助行為亦應各僅成立一罪。再被告以一提供2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1至21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並構成幫助洗錢既遂,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以一行為犯前開2罪(即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且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衡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末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而本案同有上述之減輕事由,應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其渣打銀行帳戶、中信銀行帳戶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不僅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其名下金融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不當、固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又如附表所示19位告訴人、2位被害人各自所受損害金額之多寡,並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蔡靜宜、劉漪慧、林言奇3人達成調解,且均依約履行中,有被告與告訴人蔡靜宜、劉漪慧、林言奇之調解筆錄1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2紙可按,足徵被告已具善後彌損之意,惟因資力有限而未能再與其餘16名告訴人、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乙節,暨衡酌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464號卷一〈下簡稱38464號偵卷一〉第13頁)及各告訴人、被害人表示之意見(詳本院88號卷第181至18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既已將其名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由詐欺集團使用,對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且依卷內事證無從認被告因此獲取金錢或其他利益,倘依上開規定諭知被告應就其幫助隱匿之財務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幫助犯乃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考量被告本案僅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且其於警、偵訊時均稱沒有獲利(詳38464號偵卷一第17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961號卷第333頁),足徵被告交付帳戶後應尚未取得任何款項,又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報酬,或有與其他詐欺正犯朋分贓款,是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

㈢未扣案之被告名下帳戶存摺、提款卡,固係被告所有、用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該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詐欺集團無從再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諭知沒收及追徵無助預防犯罪,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徒增執行上之人力物力上之勞費,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出帳戶 匯出款項 匯入帳戶 1 110偵17961 林家綺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8日某時,以社交軟體INSTAGRM暱稱「阿柒」認識林家綺後,請林家綺協助在永利網址中下注,並佯裝有獲利之結果,誘使林家綺投入資金等語。 110年1月5日15時13分 林家綺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0萬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6日15時16分 林家綺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37萬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7日15時12分 林家綺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5萬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 110偵17961 蔡昕岑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6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潘家銘」之帳號,向蔡昕岑介紹新濠博亞娛樂城-幸福飛艇,請蔡昕岑協助其下注,並佯裝有獲利之結果,誘使蔡昕岑與之共同投資等語。 110年1月7日14時58分 蔡昕岑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7萬2000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3 110偵17961 劉漪慧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添輝」之帳號,向劉漪慧介紹投資澳門新濠娛樂公司,並詐稱已下注,若取消無法拿回本金,使劉漪慧不忍見「林添輝」無法拿回本金,而陷於錯誤向友人林雯雯借款後,匯出款項。 110年1月8日9時38分 現金臨櫃匯款(以友人林雯雯名義匯款) 28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4 110偵17961 林言奇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7日18時11分許,佯以林言奇之朋友麥雅姿之名義,致電林言奇,向其詐稱急需資金 110年1月8日15時47分 林言奇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8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 110偵18258 鄭亦宸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3日某時許,以SRKM網站客服人員詐稱,最少須3萬元方能投資比特幣,且若欲結清帳網站帳戶內負債尚需額外匯款。 110年1月7日13時11分 鄭亦宸所申設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萬7333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6 110偵19155 廖富梅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24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陳靖琪」帳號認識廖富梅後,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靖琪」之帳號,向廖富梅介紹新濠娛樂公司,詐稱可投注彩券下注,並佯裝有獲利之結果,要求廖富梅再匯出款項以繳交外稅。 110年1月4日13時10分 現金臨櫃匯款 30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7日13時08分 現金臨櫃匯款 70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7 110偵19446 賴怡茹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初某日時,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李偉豪」之帳號,向賴怡茹詐稱在香港彩券公司上班,如賴怡茹投資便能幫助獲利等語,致賴怡茹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 110年1月5日12時23分 賴怡茹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3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6日12時23分 賴怡茹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6萬3000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7日12時39分 賴怡茹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8日12時37分 賴怡茹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8 110偵23706 鄭亦辰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某日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倩倩」之帳號,向鄭亦辰介紹網路投資平台「bif數字資產交易平台」,詐稱投資該平台可獲利等語,致鄭亦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8日7時20分 鄭亦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9 110偵23710 侯婉君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5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PAKTOR以「林振國」名義認識侯婉君,並以LINE與侯婉君聊天,提供新浦京娛樂城投資平台予告訴人,並詐稱投資即可獲利等語,致侯婉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6日16時32分 侯婉君所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 110偵26874 曾美霞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某日時,以社群軟體FACEBOOK「劉江藝」帳號認識曾美霞,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江藝」與曾美霞聊天,詐稱其為香港人,邀約曾美霞購買香港彩券,並佯裝中獎而需繳稅,要求曾美霞匯出款項。 110年1月7日13時07分 曾美霞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3萬6000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 110偵27588 黃薇蒨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黃以諾」認識黃薇蒨,自稱阿里巴巴公司員工,提供網址予黃薇蒨並詐稱投資即可獲利等語,致黃薇蒨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7日12時29分 臨櫃匯款 20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2 110偵35299 石素貞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5日21時05分,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陳志豪」之帳號,向石素貞詐稱澳門彩券與臺北市政府合作需要5個人頭中獎,要求石素貞匯款等語。 110年1月4日10時3分 現金臨櫃匯款 8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7日14時36分 (委請友人許嬿文)現金臨櫃匯款 7萬7000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3 110偵38464 施宏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8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婷兒」之帳號與施宏逸聊天,詐稱投資比特幣可獲利等語,致施宏逸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 110年1月4日19時21分 施宏逸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5日18時30分 施宏逸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4 110偵38464 王俊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中旬某日、時,以交友軟體OMI暱稱「林曉慧」認識王俊傑,詐稱足球彩票可致富,但其資金不足而邀請王俊傑共同投資。 110年1月5日11時11分 臨櫃匯款 14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8日10時42分 臨櫃匯款 25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5 110偵38464 陳品如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30日前某時,以交友軟體LEMON暱稱「陳學遠」認識陳品如,並以微信聊天,藉故向陳品如要求匯款。 110年1月4日14時47分 現金存入方式匯款 2萬6000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8日16時14分 陳品如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6 110偵38464 陳子芳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3日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李文謙」與陳子芳認識並聊天,詐稱其公司需外國人士投資方能進行,使陳子芳陷於錯誤,基於好意而投資款項。 110年1月8日11時43分 陳子芳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8日11時46分 陳子芳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8日11時50分 陳子芳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4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7 110偵38464 廖千慧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0日某時,以Line暱稱「陳明宇」、「林美慧」與廖千慧結識聊天,詐稱投資博奕事業可獲利等語,致廖千慧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 110年1月4日14時47分 廖千慧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4日14時59分 廖千慧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3萬500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8日15時09分 廖千慧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8日15時10分 廖千慧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3萬500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8 110偵38464 柯思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日某時,在交友軟體JD上認識柯思卉,自稱工作忙碌而委請柯思卉協助操盤,並向柯思卉詐稱該投資很好賺、且該活動並非每年都有等語,誘使柯思卉亦投資其中。 110年1月5日15時40分 臨櫃匯款 6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9 110偵33309 蔡靜宜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5日某時,以Line暱稱「劉江藝」與蔡靜宜結識聊天,詐稱投資香港房地產事業可獲利云云,致蔡靜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6日10時25分 蔡靜宜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5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0 110偵41715 陳天勤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0日11時20分許,以臉書名稱「陸文傑」與陳天勤結識聊天,自稱係澳門金幣匯彩娛樂有限公司主管,邀約陳天勤參與博奕,佯稱陳天勤中了頭獎,但須繳交稅款,致陳天勤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 109年1月6日9時41分 陳天勤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6日9時42分 陳天勤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8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21 110偵23549 李琇晴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9日某時,在「PAIRS」交友網站上以暱稱「謝銘哲」與李琇晴結識聊天,自稱係國際金融香港有限公司之業務,邀約李琇晴購買該公司之金融產品,致李琇晴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 110年1月5日12時32分 李琇晴所申設之國泰設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10年1月6日12時31分 李琇晴所申設之國泰設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10萬元 俞明杰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5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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