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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4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許雅婷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文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1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文生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簡文生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攫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猶未能悛悔,實不宜再予輕縱,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竊取現金數額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犯竊盜罪所得新臺幣2,9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行竊所用之鑰匙1支,並非被告所有,已據被告供明在卷(參偵卷第11頁),自乏沒收之依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1140號
  被   告 簡文生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文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9月7日凌晨1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0街000號揪愛夾
    娃娃機店內,趁四下無人之際,持自備之萬能鑰匙開啟由蕭
    翔云所承租、放置在該店內之第10號娃娃機零錢箱,竊得零
    錢箱內現金新臺幣(下同)2,900元,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嗣經蕭翔云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蕭翔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文生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蕭翔云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即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8張在卷可憑,是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竊
    得之2,900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檢察官  楊  挺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40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