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335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程欣儀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斯漢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送觀察、勒戒(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同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之上開聲請,經核屬實,且被告本未曾獲觀察、勒戒及強制執行之處遇措施,而檢察官亦已釋明不宜為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理由,即應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是聲請人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3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