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具保人
- 陳彥澈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即具保人甲○○於民國111年7月17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其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