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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6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鄭朝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敬樺 (原名黃靖學)

具 保 人 溫浩臣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黃敬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浩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溫浩臣因受刑人黃敬樺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2月27日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並經本院於109年8月1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1年2月(共2罪)及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嗣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78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1年2月(共2罪)及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復經該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1年8月3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黃敬樺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復無在監所之情,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桃檢秀執己緝字第7726號發布通緝在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之事實,則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之通知、送達證書、拘票、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存卷為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6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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