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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2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郭鍵融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世鎮

具 保 人 鄭銘傑(年籍資料與住所詳卷)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銘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銘傑因受刑人黃世鎮犯背信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5年10月7日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30號判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1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受刑人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到案接受執行,並命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卻未到案,聲請人再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當面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2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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