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謄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5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謄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謄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編號DAB0396號)附卷可查,可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附表所示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含袋) 3包(聲請意旨亦載為1包,應予更正) ⑴驗前總毛重:3.63公克。 ⑵驗前總淨重:3.007公克。 ⑶鑑驗取用量:0.002公克。 ⑷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