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9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家穎(原名陳霓)(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22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簡字第121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家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晚間8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2月22日晚間8時15分許,為警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執行拘提王煜佳,因被告在場且經警員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該案於112年6月2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憑,惟被告已於112年7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