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正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11年3月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65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11年3月7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9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8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49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