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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25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蕙芳陳布衣張羿正

聲請人
即告訴人
薛文芳 年籍詳卷
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告
洪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2年8月1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6458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82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告訴人薛文芳以被告洪麗玲涉犯詐欺罪提出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3382號,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駁回其再議聲請(案號:112年度上聲議字第6458號,下稱原駁回再議處分)。原駁回再議處分已於112年8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復於112年8月15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准予提起自訴(112年8月7日後經10日為同年月17日),查無聲請人有何不得提起自訴之情形,核其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所定之程序相符。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所載。

三、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修正理由一、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三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駁回再議處分認定被告係完全將其申請之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交給其丈夫陳儒宏保管使用,被告並無實際支配、親自使用本案帳戶,而全係作為陳儒宏個人使用,從而被告未必知悉陳儒宏是否有用於正常買賣股票以外之用途及實際使用本案帳戶之進出款項細節,被告亦未必知悉聲請人有將被害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中,而無法認定被告知情或可預見陳儒宏有利用此帳戶作為詐欺聲請人收受款項之用各節,除經被告於警詢中(即法務調查局時,下同)陳述明確(北檢偵卷第235頁),並有徐湘婷於警詢時之陳述為佐(北檢偵卷第61-70頁)。是原駁回再議處分前揭認定,當屬有據。

㈡另陳儒宏於108年間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起訴,隨後經本院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08年度金易字第2號判決,此有前揭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北檢他卷第13-51頁,下稱陳儒宏銀行法案件)。於陳儒宏銀行法案件之偵查中,固經被告收受陳儒宏之押票,而被告亦曾為陳儒宏於偵查中委任戴文進律師、向榕錚律師(偵查中經解除委任)、張進豐律師,此經聲請人提出押票及押票回證(聲證6)、刑事委任狀(聲證7、8、10)為證,而得為認定。然前揭押票所載內容,確未記載本案帳戶為陳儒宏所使用之犯罪工具,此見押票之附件即明(本院卷第34頁)。另觀諸陳儒宏銀行法案件之判決書,亦未記載本案帳戶係經陳儒宏作為犯罪使用之帳戶之一(北檢他卷第15-16頁),是戴文進律師、向榕錚律師、張進豐律師固為陳儒宏銀行法案件偵查或審理中之辯護人,然前揭律師就本案帳戶可能經陳儒宏作為犯罪工具使用,甚至進一步告知被告前情等節,亦難遽認。是聲請人以前揭情由,主張被告未將先前提供與陳儒宏之本案帳戶取回,而具備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等語,礙難憑採。原不起訴處分、原駁回再議處分之決定,則可認同。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固基於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內之理由及資料,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原駁回再議處分有所違誤之處,惟本院基於以上理由,認為基於前揭合理懷疑,縱然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理由或資料,亦無從加以排除,基於罪疑惟輕原則,自當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原不起訴處分及原駁回再議處分均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結論可茲認同。聲請意旨對於上開處分聲請准予提起自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2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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