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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49號

聲請書記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聲請人
鄭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書記官迴避案件,聲請本院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準用之,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2年5月17日112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裁定,命其補正且裁定載明不得抗告,其不服,則本院鍾宜君書記官已參與前案審理,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情事,應迴避本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訴,因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且未依法提出自訴狀繕本,乃經本院前開裁定命其補正,上開裁定係屬案件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之「前審」裁定,尚與該款規定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本院書記官迴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 長 李國增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49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書記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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