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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0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其玄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招全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度執更字第121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諭知有罪判決,於主文內有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87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063號裁定意旨參照)。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異議人係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216號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而此執行指揮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2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期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確認無訛,依上開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非本院,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自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0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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