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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1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許雅婷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志偉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1日 109年2月25日 111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663、13662、15377、16334、19392、1958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3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486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9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834號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48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0月25日 備  註 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1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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