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具保人
- 宋泓緣(原名宋志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泓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宋泓緣(原名宋志傑)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受刑人即具保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現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且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受刑人即具保人自行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且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再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原上訴字第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原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之後,檢察官按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亦無在監或在押一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及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更何況受刑人現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檢察官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