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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華媚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世宏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廖世宏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2年1 月10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97號裁定應執行3年2月、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22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均確定在案,前揭犯罪事實之最後裁判為本院109年2月17日108年度桃簡字第2236號判決,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前揭案件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 年1 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31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 年1 月10 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311 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9 月3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5月21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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