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3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佳宏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卞昱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2939號、111年度執緩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卞昱勛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卞昱勛前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緩刑2年,並於111年7月5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10月2日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13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緩刑2年,於111年7月5日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10月2日犯加重詐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13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4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11年11月30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宏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