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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5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徐漢堂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王婷①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深夜至次日凌晨,在桃園市桃園區之處所食用燒酒雞後,即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騎乘機車上路;②為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係每公升0.31毫克,略逾法定應受刑罰之最低數值;③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可從輕量刑。兼衡其為本案犯罪之動機、暨其無前科之良好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速偵字第1543號被告 王婷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號1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婷自民國112年4月21日晚間11時許起至翌(22)日凌晨4時10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號拉麵店內食用含有酒精之燒酒雞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22日凌晨4時4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22日凌晨4時45分許,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與成功路口,為警攔檢盤查,並於22日凌晨4時51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婷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駕駛人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 羿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 意 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5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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