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文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4備註欄應補充「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5之法院判決案號應補充111年度審簡字第1129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161號),其經宣告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且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故參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行為態樣及受刑人之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