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天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天賜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天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5月19日,而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均在111年5月19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