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志偉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1日 109年2月25日 111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663、13662、15377、16334、19392、1958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23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486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9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834號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48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0月25日 備 註 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