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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鄭朝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正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乾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11年3月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65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11年3月7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9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8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49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1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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