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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39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貝顯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貝顯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貝顯凱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於111年2月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110年11月19日另犯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且於113年1月19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貝顯凱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3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於111年2月7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19日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09號判決駁回上訴,於緩刑期內之113年1月19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節,堪以認定。從而,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3年5月17日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3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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