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育傑
具 保 人 周寶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寶彩因受刑人林育傑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係對被告逃匿後,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自應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而被告是否逃匿,應以法院裁定生效時判斷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執行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具保人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庭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完整矯正簡表、個人戶籍資料、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惟被告嗣已於113年5月15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則其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執行,即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