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56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彥年李敬之謝承益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子涵
被告
李皓智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三六二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皓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62號,義股,下稱新竹地院;該案),迄未審結,有被告李皓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前揭案件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經被告李皓智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因本案除被告李皓智外,尚有共同被告蔡子涵,是本院分別於114年1月22日、114年2月14日函詢新竹地院該案承辦股是否同意全部移轉管轄,得其函覆同意之意見,有新竹地院114年2月6日新院玉刑義113金訴362字第1149002349號、114年2月21日新院玉刑義113金訴362字第1149003644號函在卷可查,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新竹地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另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蔡子涵、李皓智所犯上開刑事案件,業經告訴人蘇芳榆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以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4號受理。惟本院既已將上開刑事案件移送臺北地院與該院該案合併審判,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56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