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6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涂偉俊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孟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孟婷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孟婷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部分欄位應更正如附表),其經宣告之有期徒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且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故參酌附件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行為態樣、關聯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1 附件編號1、2、3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3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31號、第23991號、第45437號 2 附件編號4「犯罪日期」欄 111/12/06 110/12/06 3 附件編號5「犯罪日期」欄 111/12/03 110/12/03 4 附件編號6「犯罪日期」欄 111/12/01 110/12/01 5 附件編號7「犯罪日期」欄 111/12/04 110/12/04 6 附件編號8、9、10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9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93號、第26714號、第31352號 7 附件編號8、9、10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欄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7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78號、第1249號、第1722號 8 附件編號8、9、10所示「確定判決案號」欄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7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78號、第1249號、第172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6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