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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信旭

原告
鄧運眉
被告
陳禹樵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刑事訴訟,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596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信旭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7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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