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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97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蔣彥威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軒呈

具 保 人 李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慧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慧玲因受刑人郭軒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701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按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9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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