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李綺華
- 受刑人
- 楊宇聖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綺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綺華因受刑人楊宇聖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年刑保字第18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等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112年刑保字第180號)在卷可憑。
㈡而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4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051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就有罪部分判處罪刑既定應執行刑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併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各該文書並均已合法送達,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關押於監所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堪認受刑人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6萬元及實收利息。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