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99號
- 原告
- 秦定謙
- 被告
- 孫沐玄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秦定謙以孫沐玄為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被告目前並無以原告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一節,有本院114年11月13日案件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準此,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本院之前提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不合,且此一瑕疵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