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大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型號IPHONE 13 PRO手機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3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次查,扣案之IPHONE 13 PRO手機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之物,業據被告坦承於卷,本院審酌被告恐有持扣案手機再犯同類犯行之虞,故為使其他婦女免於恐懼而基於社會防衛理論,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842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