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00號
附民原告 白博政
附民被告 吳辰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原告所受詐欺之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08號刑事案件中,被告吳辰瑋未據本案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刑事被告,亦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本案起訴書在卷可稽,自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吳辰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