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進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5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游進益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補充及更正外,其餘均引用
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游進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3至14行所載「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應更正為「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內,將海洛因捲進香菸內,以抽菸之方式」,此部分關於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地點及施用方式,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爰此更正。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累犯加重:
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51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所載。 游進益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所載。 游進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531號
被 告 游進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進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再經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11
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
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925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與前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合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2年,接續執行,於1
09年9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迄
112年3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分
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㈠於113年11月1日下午5
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
某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㈡於
113年10月29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徵得其同
意採驗尿液而查獲。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游進益於警詢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二、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證明被告於113年11月1日下午5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120小時內某時,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三 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 證明被告於111年11月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而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距離該次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均未逾3年,自應依法追訴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
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呂象吾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姚柏璋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