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6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育駿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程宏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宏瑞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宏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案件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附表編號8至14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已聲請與編號1至7、15至17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為一般洗錢罪(編號1至3、15至1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編號4至14),犯罪類型、手法、侵害法益、罪質均相近,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3月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併參考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曾為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故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考量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併參酌受刑人向本院表示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和解,請從輕量刑等語,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6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