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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鳳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鳳怡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鳳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陳鳳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3月8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則在113年3月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施用毒品之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僅2罪,本院裁量之空間有限,且情節均非複雜,顯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7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883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88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888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88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6日 113年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888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8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8日 113年3月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79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79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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