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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高世軒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佳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佳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且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本案形式上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惟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以114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下稱前案裁定)與受刑人其他另犯之他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並於114年7月10日確定等情,有前案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前案裁定具實質確定力,而本案未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檢察官猶自前案裁定中抽取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揆諸上揭說明,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件之罪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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