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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1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侯景勻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祐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4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受不起訴處分,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顯見並無悔意,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不惟戕 害自己身心健康,並嚴重危害社會風氣;兼衡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素行、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偵卷第13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如附表編4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茲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1 注射針筒 2支 -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5日B154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55至157頁)。 2 針筒 1支 -  3 電子菸主機及菸彈 1組 -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5日B154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55至157頁)。 4 白色透明結晶 2包 驗餘總毛重7.437公克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5日B154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55至157頁)。 5 白色結晶粉末 2包 - - 6 削尖吸管 1支 - - 7 滴管 1支 - - 8 電子秤 1台 - - 9 夾鏈袋 1批 - - 10 透明液體菸油 2瓶 -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5日B154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55至157頁)。 11 淡黃色液體菸油 1瓶 - ①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②鑑定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5日B154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155至157頁)。 12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 1支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4548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
    字第7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民國114年4月7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
    毒偵緝字第2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
    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14年7月16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區○○
    路00號附近路旁,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
    7月18日晚間6時26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至桃園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安非他命2
    包(驗前總毛重5.04公克)、注射針筒2支、菸油3瓶、電子菸
    菸彈1個(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另簽分偵辦)、注射針
    筒1支、削尖吸管1支及滴管1支,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且
    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檢出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9月23日刑理字第1146112666號
    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及注射針筒2
    支,經送檢驗後,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佐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存卷為憑,足見
    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
    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除鑑驗用罄
    者外,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
    燬;而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經以甲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請同條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另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削尖吸管1支及滴管1支,均為被
    告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則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A01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簡字第160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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