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科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科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包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各罪均為竊盜案件,犯罪動機、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固屬相似,惟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11年2月起至112年12月間,各罪之被害人亦有不同;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與前揭各罪截然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等情,並整體評價本件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後,復斟酌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回函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簡科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5日 113年1月6日 112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282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21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68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477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518號 113年度簡字第4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477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518號 113年度簡字第4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6月7日 113年10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992號 【已執畢】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9126號 【已執畢】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721號 【已執畢】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8日 112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802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394號、第21442號、第320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39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19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39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1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8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300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749號